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12號
原 告 三千電器工業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明雄
上列原告與
被告豪威先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亦未陳報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坐落
門牌號碼新竹縣○○鄉○○○○區○○路○○○○○號K棟4樓之房屋
),致本院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
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提出起訴遷讓
上開房屋時之稅籍證明資料),以前開房屋
之課稅現值加計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其所積欠之租金新臺幣(下同
)19萬8,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繳納裁判費
,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至
訴之聲明第3項請求
被告自民國108年5月20日起至遷讓交屋日止,
按月給付原告1萬8
,000元,係相當於租金之
不當得利,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併算其價額,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