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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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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4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12號 原   告 三千電器工業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豪威先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陳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坐落 門牌號碼新竹縣○○鄉○○○○區○○路○○○○○號K棟4樓之房屋 ),致本院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 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提出起訴遷讓上開房屋時之稅籍證明資料),以前開房屋 之課稅現值加計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其所積欠之租金新臺幣(下同 )19萬8,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繳納裁判費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至訴之聲明第3項請求 被告自民國108年5月20日起至遷讓交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1萬8 ,000元,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併算其價額,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