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38號
原 告 黃薏彤
上列原告與
被告健峰彩色印刷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
駁回其訴。又原告起訴未敘明本件貨品約定交貨地點及證
據,亦應併為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