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53號
原 告 天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建成
上列原告與
被告張大江、張秋雄間給付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5
46,2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44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琬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