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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4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54號 原   告 奇桓科技電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世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榮勝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6,837,3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0,192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