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58號
原 告 晟崴塑膠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世雄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長天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柒拾伍萬肆仟壹佰壹拾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
捌仟貳佰陸拾元,扣除前繳付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仟柒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