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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4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58號 原   告 晟崴塑膠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雄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長天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柒拾伍萬肆仟壹佰壹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捌仟貳佰陸拾元,扣除前繳付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仟柒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