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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4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決議無效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59號 原   告 東昊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華 訴訟代理人 蘇千祿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東昊生活館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決議無效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訴訟標的之價額,由   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   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   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同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請求確認   住戶代表會議決議無效之訴,屬於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   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定之(最高   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319 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原告起訴   先位聲明係請求確認民國108 年5 月18日東昊生活館社區10   8 年度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案由三「店面管理費修訂是否與   住戶等同研討」決議(下稱系爭決議)無效,備位聲明則係   系爭決議應予撤銷。查原告先、備位請求自經濟上觀之,其   訴訟目的同一,不併算其價額,又系爭決議係屬財產權訴訟   ,該財產權之價額為何無從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2的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3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