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71號
原 告 東允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彭郁錦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曾
聲請對
被告鍾欣妤發
支付命令,
惟
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伍萬伍仟陸佰肆拾伍元
,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玖仟參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捌佰陸拾元。
(二)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
繕本逕送
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