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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4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協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71號 原   告 東允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郁錦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曾聲請對被告鍾欣妤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伍萬伍仟陸佰肆拾伍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玖仟參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捌佰陸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