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87號
原 告 翊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金財
上列原告與
被告聯祥資源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405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5,728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吳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