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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4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87號 原   告 翊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金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祥資源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405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5,728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吳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