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5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09號 原   告 亨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世鴻 被   告 聯旭能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傳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8,119元,應繳納裁判費6,06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