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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5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訂金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20號 原   告 光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光一 訴訟代理人 陳雅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竹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訂金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壹佰肆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參佰伍 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