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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5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44號 原   告 盧宏明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曾聲請被告陳盛增及訴外人   六城建材有限公司、六城建材行即陳六成發支付命令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萬   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1萬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   費1萬0,400元,逾期不補正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提出準備書狀1份到院,繕本逕   送他造。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