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44號
原 告 盧宏明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陳盛增及訴外人
六城建材有限公司、六城建材行即陳六成發
支付命令,
惟被
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萬
6,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萬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1萬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
費1萬0,400元,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提出
準備書狀1份到院,
繕本逕
送
他造。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