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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5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48號 原   告 艾笛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榮 訴訟代理人 林文凱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先發電光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420 萬9,243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 萬2,   67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裁判費4 萬2,679 元,逾期不   補正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提出被告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   ,若公司登記資料所載法定代理人、公司所在地與民事起   訴狀所載之不符者,亦請一併具狀更正之。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等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