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60號
原 告 台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亦圭
上列原告與
被告安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
聲
請本院核發108年度司促字第4654號
支付命令,敦促被告給付新
臺幣(下同)3,715,803元及其利息;因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就
本院
上開支付命令聲明
異議,是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
依法視為起訴,而原告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500元。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715,803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7,828元
,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元,原告應再補繳37,328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書 記 官 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