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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5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60號 原   告 台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亦圭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 請本院核發108年度司促字第4654號支付命令,敦促被告給付新 臺幣(下同)3,715,803元及其利息;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就 本院上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是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 依法視為起訴,而原告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500元。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715,8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828元 ,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元,原告應再補繳37,328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書 記 官  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