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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5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61號 原   告 允山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純莉 被   告 哲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振瑩 法定代理人 林妙如 法定代理人 張寶珠 法定代理人 陳依帆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哲昌開發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零玖萬肆仟參佰陸     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壹仟柒佰玖拾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貳萬壹仟貳佰玖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二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