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61號
原 告 允山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純莉
被 告 哲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振瑩
法定代理人 林妙如
法定代理人 張寶珠
法定代理人 陳依帆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
聲請對被告哲昌開發股份有限公
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零玖萬肆仟參佰陸
拾柒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壹仟柒佰玖拾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貳萬壹仟貳佰玖拾元。
(二)提出
準備書狀二件,
繕本逕送
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