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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5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82號 原   告 曾玉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業紙器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柒萬 貳仟參佰柒拾伍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8款規定應經 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