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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5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83號 原   告 佑順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烘爐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温福財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   訴時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   貳佰玖拾參萬貳仟元(計算方式:應有部分面積乘以土地公   告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壹萬參仟捌佰柒拾   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