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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5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85號 原   告 甫力瀚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車幸勳 人 原   告 車幸勳 被   告 古煥林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繳納裁判費50,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