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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6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08號 原   告 威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佩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雙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 拾肆萬玖仟零玖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參佰 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書 記 官 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