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6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17號 聲 請 人 科儀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懋順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四方自動化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調解事 件,原告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 佰參拾陸萬伍仟參佰陸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參仟元 。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