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協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2號 原   告 晉益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貴香 被   告 冠良營造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玟竣 上列原告與被告冠良營造廠有限公司間履行協議事件,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30,485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87,5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雅婷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樂嘉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