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3號
原 告 九宜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沈碧沁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
聲請對
被告學禾國際文化事業股
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
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零肆萬元,應繳
裁
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貳佰玖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柒佰玖
拾陸元。
(二)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
繕本逕送
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