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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4號 原   告 捷烽電氣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健易 被   告 勁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宏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勁秀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參拾柒萬肆仟玖佰     貳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肆仟陸佰陸拾貳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     台幣壹萬肆仟壹佰陸拾貳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