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72號
原 告 原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森煌
被 告 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明棋
上列原告與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
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依
起訴狀原證九即新竹縣○○鄉○○村○○○路○○○號房
屋稅籍證明之課稅現值,依被告承租使用之面積比例(1樓
、5樓及6樓)加以計算出之金額,再加上被告積欠之租金,
作為
本件訴訟標的之總價額,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
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