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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6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72號 原   告 原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森煌 被   告 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明棋 上列原告與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依起訴狀原證九即新竹縣○○鄉○○村○○○路○○○號房   屋稅籍證明之課稅現值,依被告承租使用之面積比例(1樓   、5樓及6樓)加以計算出之金額,再加上被告積欠之租金,   作為本件訴訟標的之總價額,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