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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6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78號 原   告 金兆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釆煖 訴訟代理人 黃敬唐律師       劉昌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達義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 條第1項第8款之規定,應經調解,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聲請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捌拾壹萬壹仟元,應徵第一 審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