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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6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宣告不動產役權消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95號 原   告 曾蔡麗玉 訴訟代理人 陳秀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即鑫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間請求宣告不動產役權消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 玖佰元,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 9 月5 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惟原告不 服提起抗告,嗣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8 年11月6 日以108 年 度抗字第1282號裁定廢棄本院前開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 分之裁定,並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確定,故本院依臺灣高等法院於108 年11月6 日以108 年度抗字第1282號裁定意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00 萬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 萬9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