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54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精永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周朝鑫間聲請調
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
本件聲請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肆佰零貳萬柒仟肆佰玖拾壹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
臺幣貳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
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