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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7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71號 原   告 葉元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盛微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4萬6,4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吳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