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90號
原 告 九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保森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戴智傑、戴義信、曾聰賢、彭雲香、黃春梅、鄒
雪琴間
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壹拾貳萬柒仟玖佰肆拾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壹仟捌佰捌拾柒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