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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8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11號 原   告 武順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冠廷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伍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302 萬2,744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 萬   99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裁判費3 萬997 元,逾期不補   正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提出以下資料到院:被告伍禾   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含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   地地址、法定代理人姓名等)。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等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