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22號
原 告 飛騰無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俊中
原 告 宏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中
共同
訴訟代
理人 沈恆
律師
被 告 印肯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芳青
被 告 石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更懋
被 告 陳南菁
上列原告與被告印肯數位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
下同)12,065,0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216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懿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