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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8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22號 原   告 飛騰無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中 原   告 宏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中 共同訴訟代 理人    沈恆律師 被   告 印肯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芳青 被   告 石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更懋 被   告 陳南菁 上列原告與被告印肯數位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 下同)12,065,0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216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懿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