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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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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8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55號 聲 請 人 聯合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昇陽電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調解事件,聲 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壹仟伍佰參拾貳萬捌仟柒佰柒拾陸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 伍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