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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8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96號 聲 請 人 賴建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矽力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 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玖佰玖拾伍萬伍仟貳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 第8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參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