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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1號 原   告 程大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麗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被告錡鴻科技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被告錡鴻科技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萬4,000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7,9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   補7,4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7,430 元,逾期不   補正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提出準備書狀1 份到院,繕本   逕送他造。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