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1號
原 告 程大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麗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錡鴻科技有限公
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錡鴻科技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萬4,000 元,應徵第一
審
裁判費7,9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
補7,4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7,430 元,
逾期不
補正即
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提出
準備書狀1 份到院,
繕本
逕送
他造。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