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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9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14號 原   告 東方國際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光晨 被   告 樂整合行銷工作室 法定代理人 徐沛駖 上列原告與被告樂整合行銷工作室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貳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並補正提出起訴訴狀繕本1件,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