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14號
原 告 東方國際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趙光晨
被 告 樂整合行銷工作室
法定代理人 徐沛駖
上列原告與被告樂整合行銷工作室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貳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並補正提出起訴訴狀
繕本1件,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