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9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69號 原   告 張維宏       吳啟東 共同訴訟代 理人    蔡甫欣律師 被   告 欣和網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月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和網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公司股東請求確認股 東會決議不成立或決議無效其訴訟性質與公司股東請求撤銷股東 會決議之訴類似,均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 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如不能核定訴訟標 的價額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民事訴訟法第46 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10即新台幣(下同) 165萬元定之(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1083號裁定意旨參照), 至原告另請求確認被告與自民國108年10月31日起至111年10月30 日止董監事及董事長委任關係不存在部分,屬各該股東會決議不 成立或撤銷後當然發生之法律效果,與股東會決議不成立或撤銷 之訴之訴訟利益同一,無庸另徵裁判費。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或撤銷之訴訴訟標的價額為165 萬元計算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懿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