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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9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再審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78號 再審原告  三營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三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郭春霞等人間就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20 號分割共有物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貳萬伍仟柒佰陸拾參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捌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