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竹北簡調字第306號
原 告 毅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濟昌
被 告 彭勝騰即彭建豪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理 由
一、
按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
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
屬第427條第1項及第2 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
合意繼續
適用
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
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47
8,810元,及自民國107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
之5 計算之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之規定,原應
適用同法第2編第3章
訴訟標的之金額在50萬元以下之
簡易訴
訟程序,
惟原告
嗣於本院108年2月18日
言詞辯論期日追加請
求被告另應給付工程
報酬之
營業稅款,擴張其
訴之聲明為:
「被告應給付原告504,810元」,顯已逾同法第427條第1 項
所定之50萬元金額,依首開規定,原告因訴之追加,致本件
訴訟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及第2 項規定之簡易程
序適用範圍,且
兩造亦無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從而,本
件應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懿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