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4號
上 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即 原 告
法定
代理人 趙子賢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夌企業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
第184 號給付權利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25,984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1,6
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