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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權利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4號 上 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夌企業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 第184 號給付權利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25,98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6 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