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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5號 原   告 碁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珮君 訴訟代理人 林財生律師 被   告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劉文雄 訴訟代理人 古旻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