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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3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決議無效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18號 原   告 元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立宏 訴訟代理人 許喬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知青沁社區管理委員會間確認決議無效等事件, 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同法 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 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前繳裁判費3,000元,尚應補繳 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樂嘉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