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18號
原 告 元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立宏
訴訟代理人 許喬茹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知青沁社區管理委員會間確認決議無效等事件,
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
裁判費。查
本件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
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同法
第466條所定不得
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
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前繳裁判費3,000元,尚應補繳
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樂嘉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