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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4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龍之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明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新竹農田水利會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肆拾肆萬柒仟玖佰 玖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柒仟捌佰捌拾貳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