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龍之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莊明浪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新竹農田水利會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肆拾肆萬柒仟玖佰
玖拾陸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參萬柒仟捌佰捌拾貳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