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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45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459號 原   告 黃宇薇 被   告 關東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其春 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5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關東橋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00萬 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6計算 之利息。 (二)陳述: 1、緣被告即債務人張其春積欠原告331萬8千元及自105年3月2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經本院以108 年度執字第7088號強制執行中,被告張其春為被告關東橋有 限公司之員工,並任職董事,有其執行業務收入6萬元,自 應每月給付4萬元之強制執行扣押款予原告,然被告關東橋 有限公司於108年4月23日聲明異議,遂提起訴訟。 二、被告方面 (一)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二)陳述: 原告與被告張其春間並無任何債權。 三、得心證之理由 1、原告與被告張其春間,前就原告所主張之331萬8千元及自105 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等債權, 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業經台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7 年度簡上第47號判決在案之情,為兩造所不爭執。 2、而原告本件所主張之331萬8千元及自105年3月23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等債權並據以聲請本院108年 度執字第7088號強制執行,為被告關東橋有限公司聲明異議 部分,即為兩造爭執系爭3張本票所彰顯債權,是兩造間之本 票債權既經上開案件認定兩造間並無消費借貸關係存在,原 告所執有被告張其春所簽發之3張本票債權不存在,從而,原 告請求被告張其春擔任被告關東橋有限公司董事期間之執行 業務收入之強制執行扣押款部分,遂失所據,應無理由。 四、綜上,原告與被告張其春間並無存在債權,是原告聲請本院 108年度執字第7088號強制執行部分,既經被告關東橋有限 公司聲明異議,是原告主張被告關東橋有限公司就被告張其 春執行業務應給付100萬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部分,遂無理由,應予駁回 。 五、因本案事證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均 毋庸再予審酌,附此敘明。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琬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