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459號
原 告 黃宇薇
被 告 關東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其春
人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5日
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關東橋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00萬
元及自訴狀
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
之利息。
(二)陳述:
1、緣被告即
債務人張其春積欠原告331萬8千元及自105年3月23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經本院以108
年度執字第7088號
強制執行中,被告張其春為被告關東橋有
限公司之員工,並任職董事,有其執行業務收入6萬元,自
應每月給付4萬元之強制執行扣押款予原告,然被告關東橋
有限公司於108年4月23日聲明
異議,遂提起訴訟。
二、被告方面
(一)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二)陳述:
原告與被告張其春間並無任何
債權。
三、得
心證之理由
1、原告與被告張其春間,前就原告所主張之331萬8千元及自105
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等債權,
提起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業經台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7
年度簡上第47號判決在案之情,為
兩造所不爭執。
2、而原告
本件所主張之331萬8千元及自105年3月23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等債權並據以
聲請本院108年
度執字第7088號強制執行,為被告關東橋有限公司
聲明異議
部分,即為兩造爭執
系爭3張本票所彰顯債權,是兩造間之本
票債權既經
上開案件認定兩造間並無消費
借貸關係存在,原
告所執有被告張其春所簽發之3張本票債權不存在,從而,原
告請求被告張其春擔任被告關東橋有限公司董事
期間之執行
業務收入之強制執行扣押款部分,遂失所據,應無理由。
四、綜上,原告與被告張其春間並無存在債權,是原告聲請本院
108年度執字第7088號強制執行部分,既經被告關東橋有限
公司聲明異議,是原告主張被告關東橋有限公司就被告張其
春執行業務應給付100萬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部分,遂無理由,應予駁回
。
五、因
本案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均
毋庸再予審酌,
附此敘明。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彭淑苑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琬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