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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4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力穩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芷裙 訴訟代理人 劉正穆律師       李秋峰律師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科睿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月春 訴訟代理人 林世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2月 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9 年3 月9 日通知,限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 於109 年3 月16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 第151-152 頁)。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煜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