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訴字第502號
原 告 奈特視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摩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林志蓁律師
曾俊龍
主 文
原告應向財團法人台灣經濟科技發展研究院墊支繳納鑑定費用新臺幣肆萬伍仟元。
理 由
一、
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
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
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
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
二、
本件訴訟有送鑑定必要,原告尚須再繳納鑑定費用新台幣(下同)45,000元,有財團法人台灣經濟科技發展研究院(113)經研青字第02023號函在卷
可稽。原告尚未繳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規定通知原告繳納前開鑑定費如
主文所示,若未繳納,即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規定辦理(視為停止訴訟程序及撤回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