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515號
原 告
即
反訴被告 巨揚汽車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裕棋
訴訟代理人 楊一帆
律師
被 告
即
反訴原告 陳宜頊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109 年2 月27日
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按「被告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
告及就
訴訟標的必須
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
反訴之標
的,如專屬他法院管轄,或與本訴之標的及其
防禦方法不相
牽連者,不得提起。反訴,
非與本訴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者
,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59 條、第260 條第1 、2 項
分有明文。
經查:
一、反訴原告陳稱:「我的紛爭是跟張裕棋,不是跟巨揚汽車發
生爭執,要賠償我的人是張裕棋」等語(本院卷第85頁);
再參以反訴原告提出之證據為張裕棋以其個人名義發文稱:
「I-Hs u Chen 你人品的問題真的很大…」等7 則發文(本
院卷第93-95 頁);佐以反訴原告撰擬之道歉啟事
乃「本人
張裕棋…特此致歉。」
足徵反訴爭訟之行為對象係「張裕棋
」
而非巨揚汽車材料有限公司(下稱巨揚公司)。
是以反訴
原告依
民法第184 條
侵權行為法律規定提起反訴,請求巨揚
公司賠償
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20萬元及登報道歉,顯
與前引反訴要件不合,其提起反訴之訴訟要件不備,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應予駁回。基此,反訴原告
涉及此部分之主張,既經程序不合法而駁回請求,故於以下
實體事項部分,即
無庸特別論述其主張,
合先敘明。
二、至於反訴原告以
反訴被告未能履行鈑金及烤漆品質為由,依
據侵權行為、
債務不履行之
法律關係提起反訴,主張反訴被
告應返還費用8 萬5 千元部分,
核與反訴規定相符,程序上
應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甲、本訴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所有之95年出廠(車齡已逾12年)之車號000-0000之台
灣本田廠牌自用小客車(下稱
系爭汽車)因自撞又無保險,
加以車身前後嚴重撞擊、車台扭曲變形,前後大樑也扭曲嚴
重,經原廠估算修復費用認為過高,任職該原廠之被告哥哥
陳冠彰透過熟識車廠介紹原告公司後,其哥哥於108 年2 月
19日以通訊軟體傳來汽車受損照片,向原告公司詢問「我想
詢問這樣要修復的大約金額與時間」、「四門都無損只有前
面跟後面」、「自撞」、「沒有乙式」,原告詢問車齡及車
款後,即向被告再詢問「材料要用正廠件,還是外銷件」,
被告哥哥表示「比較便宜的作法能讓這台車短時間內修復即
可」、「如果安全性需要用到正廠件的話就用正廠例如大樑
」、「剩下的週邊可以沿用到副廠件」,原告再詢問「拆車
0件可以嗎?」,被告哥哥表示「可以只要能修復都可以」
,原告再詢問「你有預算嗎~ 」,被告哥哥回應「10萬上下
不知道能不能修復」,原告再詢問「10萬到那裡可以接受,
我評估看看」、被告哥哥回復「10-15 」,經原告評估後向
被告哥哥回復「15萬內應該可以修復,時間上可能要3~4 個
星期喔」(本院卷第17-20 頁),就
前揭修復原則達成共識
後,即由原告於108 年2 月20日將系爭汽車移置到車廠進行
維修。
㈡、除修復之外,被告哥哥又增加詢問「請問你們烤漆有可以烤
珍珠白嗎?」、「我弟想順便全車換色」、「車頂不用烤」
、「像凌志那種珍珠白」,原告則勸
諭「珍珠白跟白色遠看
說實在差異不大」。而當
兩造確認同意以拆車零件或副廠零
件,以最省費用之方法開始修復汽車之過程中,有多項零件
被告為省費用,遂表示自行可以提供,例如:引擎腳、雨刷
、水桶、保桿、車門飾條等,而原告也隨時將修車過程汽車
之狀態拍攝照片傳送與未能隨時在場之被告並詢問意見。豈
料,被告卻開始向原告要求以正廠零件修復,並拒絕增加費
用預算,原告也皆盡量配合以滿足被告需求。另被告哥哥原
廠配合之人員(老呂)亦曾向被告告誡拆裝過程或許會對玻
璃有影響,而維修之過程中,拆下之前擋玻璃確實因為自然
龜裂而需更換,而該前擋玻璃亦經被告及其哥哥檢視後,確
認並無撞擊點之情狀(本院卷第30頁,維修過程對話內容)
,確因自然龜裂所致,原告亦本於協助負責之態度,願意分
擔前擋玻璃之費用。108 年4 月10日原告欲就汽車進行「噴
塗」前,也告知被告前來確認密合度,被告前來後當場確認
密合度沒問題後,方開始進行噴塗作業,且被告欲變更車體
顏色乙節,已如前述,原告曾勸諭其必要性,然被告仍希望
施作,當下原告亦向被告說明珍珠白施作之效果,與原告網
站中所貼出黑色車輛成品不同,二者呈現視覺上反射效果亦
會有差異,原告於告知相關差別並經被告同意後,方才為其
施作車輛改變顏色之作業,作業完成後亦詢問被告是否滿意
,被告並無任何意見,原告即於108 年4 月22日完成車輛之
維修、烤漆並交付與被告,兩造亦於當日結算修車費用(本
院卷第32頁維修單)。其後被告再因喇叭錯置問題(非原告
之問題)而請求原告協助重新安裝,以及後蓋出現生鏽情形
,再向原告詢問原因,原告先詢問車輛平時放置之處所(放
置於門口戶外),及觀看被告哥哥傳來照片後,初步認為「
表面有鏽斑不是烤漆的問題」、「是有鐵粉的問題」,被告
哥哥即表示「方便開回去給你們看一下嗎」,原告本對於維
修後之車輛皆有保固一年之承諾,自然歡迎被告將車輛返廠
檢修維護而回覆「可以」(本院卷第27頁),並無任何對於
後蓋出現生鏽之情形不為置理之情狀。
㈢、而原告於開始維修後,亦確實依照被告之指示,逐項進行零
件更換,已如前述,除其中前擋玻璃因自然龜裂外,並無出
現被告所指控之「破三片玻璃」及「拆壞三個把手只賠1 千
」之情狀;亦無修車長達3 個月之情形(需知諸多維修零件
原告還須等候被告提供方能續行維修);亦無對於車輛後蓋
生鏽問題不為處理之情形。豈知,被告不僅無端向新竹市政
府檢舉原告,原告本於負責態度也嚴正向新竹市政府陳述完
整維修經過,孰知被告竟於108 年5 月11日以Facebook(臉
書)帳號名稱「I-Hsu Chen」於「新竹爆料公社」發表「最
近才知道,汽車不能淋雨。新竹市公道五上的巨X鈑金烤漆
,修個車烤個漆,破三片玻璃(其中前擋風玻璃還要一人一
半)、拆壞三個把手只賠1 千。一開始草草交車把每個駕駛
當智障,現在交車沒多久一週的梅雨季就開始鏽了。一張後
桶蓋邊緣處,另一張大樑剛交車後就拍的,會找時間找消保
會。希望不要再有受害者」、「要告我?來呀!X他媽的,
整個歷經3 個月的修車過程我跑了幾次?巨×鈑金你當我白
痴,我不想讓下一位車主成為白痴,大家都是愛車的人才願
意修,不然就直接報廢換掉」之言論(下稱系爭言論)。原
告為新竹地區之維修、保養、烤漆市場上相當著名之廠商,
被告所為系爭言論,經廣大網路民眾觀看後將進而誤認原告
係不良廠商,嚴重損壞原告名譽,足認其具侵害原告名譽權
之故意。
㈣、
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侵權行為之
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請求名譽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並聲明:⑴被告應給付原告20萬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⑵被告應將附件所
示道歉啟示,以高15.6公分、寬6 公分之篇幅,登載於中國
時報報頭下兩格雙版2 日,另於Facebook社群網站上,以被
告所申用之「I-Hsu Chen」帳號及其姓名「陳宜頊」,於「
新竹爆料公社」社團(網址:https ://www .facebook .co
m/groups/SeeZhubei/ ),發佈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及判決
書,為期30日,以回復原告之名譽。⑶第1 項之請求,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所為系爭言論係屬自身車輛維修經驗談,並無蓄意、捏造不
實之言論,更無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所為言論均有照片
及證據,是原告請求被告金錢賠償及道歉啟事,均屬無據。
㈡、原告以Facebook(臉書)帳號名稱「張裕棋」於「新竹爆料
公社」發表「你人品的問題真的很大~ 聽很多人說,你會時
常為了一些小事找別人麻煩喔!」、「那就這麼說定了,別
跑喔!小屁孩」、「原則上你是個爛人」、「你真的是醉了
!沒品的」、「小屁孩~ 好好待在家裡等法院的傳票喔!」
、「聽說爆料的人是要跟店家敲竹槓,不從~ 所以~ 變成這
樣了」、「你年紀輕輕講話跟處理事情就這麼毒辣,自己沒
問題,都是別人的錯,沒錢沒本事,就不要幾幾歪歪的要求
一堆,人家做工的師父不是前輩子欠你的,要留口德不然一
定會有報應,而且保證很快」
云云,企圖抹黑並質疑
被告人
格、散布不實言論,侮辱、惡意攻擊被告。甚至在電話中恐
嚇被告若不刪文將做不利被告之事,且揚言將系爭汽車撞毀
並退款,原告之員工「姜智忠」出言挑釁及邀約出來談判,
造成被告遭網路霸凌。
㈢、答辯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
免為假執行。
乙、反訴部分
一、反訴原告起訴主張:
㈠、反訴原告於108 年2 月18日將車輛送往台灣本田原廠報修,
有原廠開列之估價單
可稽(本院卷第63頁),反訴被告於10
8 年2 月19日收到兄長以通訊軟體詢問車輛維修事宜,該談
論內容並非車主本人之言論,而反訴原告於同年月20日接到
兄長電話,告知系爭汽車除了在原廠修繕以外,還有同行推
薦的鈑金烤漆廠可以維修,建議反訴原告可以多方參考,但
是車輛必須先拖出原廠至反訴被告廠內才能精準估價。為此
,反訴原告於108 年2 月22日親赴巨揚公司廠內談論維修事
項,並主動告知系爭汽車自出廠至今均在原廠維修保養,對
於維修品質有一定標準,並非要求便宜又要快修。
㈡、108 年2 月22日雙方口頭討論後,兩造達成修繕共識內容如
下:
⒈維修後的密合度保證可以跟原本無損傷時一樣,現場有多輛
事故車可供參考。
⒉除了水冷排等小零件可以使用副廠外,其餘安全性考量、車
身鈑件相關部品均須使用由台灣本田所生產之零件,而所有
需要更換全新的原廠品項將由反訴原告自行提供,若需要更
換台灣本田原廠的中古料件則可由反訴被告提供,但必須經
反訴原告確認品項後方可使用。
⒊烤漆選用杜邦漆料與金油,成品可達鏡面效果,如Facebook
臉書社群軟體搜尋巨揚汽車鈑金烤漆所PO的實際廣告,車色
可以更改台灣本田原廠沒有的凌志NX200h珍珠白。
㈢、系爭汽車烤漆前,反訴被告通知反訴原告若要使漆面成果達
到所謂的鏡面效果,必須使用反訴被告所推薦之金油品牌,
不得使用杜邦金油,但當下反訴原告已提出質疑,在汽車漆
料的產業裡,杜邦金油一直都屬於高端及進口車所使用的產
品,價格也比較高,當初開估價單的時候未提出此問題,也
接受顧客選用杜邦系列的漆料及金油。烤漆師傅當下陳述:
因車輛還在做烤漆前的前置作業,希望反訴原告可以評估看
看,烤漆前也一定會通知反訴原告先驗收車輛鈑金密合度,
再做決定等語。因此反訴原告當下在現場用手機拍下反訴被
告推薦的金油,以利諮詢該金油評價。
㈣、然在反訴原告未先驗收鈑金密合度及確認金油品牌的情況下
,突於108 年3 月28日收到反訴被告通知要準備交車,導致
第一次驗收時因鈑件密合度及烤漆品質與當初的承諾落差甚
遠,而要求反訴被告重新處理;同時發現後保險桿瑕疵、後
車箱蓋打孔部分處理不當、三個車門把手損傷;又在已給付
左、右葉子板拆裝費用的情況下,反訴被告卻沒有拆下左、
右葉子板來烤漆,導致左、右A 柱的三角窗水切被漆料汙染
,並造成兩邊葉子板烤漆瑕疵,此行為涉有詐欺之嫌。反訴
被告至今對此無任何回應,只有對三個車門把手賠償1 千元
及更換反訴原告自備之原廠後保險桿,有違
誠信原則。反訴
被告處理左、右葉子板烤漆瑕疵的方法,竟是堅持拆卸三角
窗水切進行烤漆局部處理,然反訴原告已告知:正確做法是
拆下葉子板噴塗,不該為了節省成本及貪圖方便而拆卸A 柱
三角窗水切,以免施工不良再造成其他物件之損壞。
㈤、108 年4 月10日,反訴被告通知反訴原告將處理部份瑕疵烤
漆。反訴原告到現場時,還剩最後的補土作業未完成,但密
合度還無法完整驗收,反訴被告則說明因烤漆還有一層厚度
,因此當下鈑件的高低差屬於正常範圍,仍堅持要反訴原告
相信其專業,並說只有黑色才能達到鏡面效果,珍珠白等淺
色系無法達成,因此用杜邦金油重新烤漆也於事無補,拒絕
以反訴原告當初指定的杜邦金油來重新烤漆。
㈥、108 年4 月22日交車
期間,反訴原告發現施工造成前擋風玻
璃破裂、三角窗損傷及破裂,然反訴被告堅持屬於自然破裂
與其施工無關,只願賠償副廠全新料件,然反訴被告態度強
硬,反訴原告只能勉為其難接受一人負擔一半之原廠前擋玻
璃費用;至於鈑件密合度不符承諾之問題,則以其已盡最大
能力為由不願處理;又有烤漆無鏡面效果、烤漆龜裂之瑕疵
。
㈦、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債務不履行之法律規定提起
本件訴訟,反訴被告應償還反訴原告已付之鈑金費用5 萬元
、烤漆費用3 萬5 千元(共計8 萬5 千元)。並聲明:⑴反
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8 萬5 千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反訴
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⑵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反訴被告則以:
㈠、除引用本訴之事實理由證據外,並補稱:反訴原告主張之侵
權行為、債務不履行,未敘明
請求權基礎,究係主張瑕疵給
付、
不完全給付?反訴原告亦未盡其
舉證責任。反訴原告提
出之許多照片,是修車過程中的照片(即交車前)而非交車
時之照片,反訴原告不得藉此主張未修復或有瑕疵。設若有
這麼多瑕疵,反訴原告不會在交車單上簽名,況交車後也只
曾經詢問過生鏽問題而己,反訴被告亦同意再返廠檢修(本
院卷第98、157頁)。
㈡、答辯聲明:⑴反訴
原告之訴駁回。⑵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
擔保,請准
宣告免為假執行。
丙、本院之判斷:
一、本訴部分
㈠、按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名
譽權旨在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完整,為實現人性尊嚴所
必要,亦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
9 號解釋為調和言論自由與名譽保護之基本權利衝突,於刑
法第310 條第3 項本文、第311 條所定事由外,增設「相當
理由確信真實」或「合理查證」,作為侵害名譽之阻卻違法
事由。上述個人名譽與言論自由發生衝突之情形,於民事上
亦然。是有關上述不罰之規定,於民事事件即
非不得採為審
酌之標準。準此,行為人關於事實陳述之言論,如有貶損他
人在社會上之評價,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
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仍得
阻卻侵害名譽之違法。行為人是否已盡合理查證義務,應以
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標準,就個案所涉名譽侵害之程度
、與公共利益之關係、陳述事項之時效性、資料來源之可信
度、查證成本、查證對象等因素綜合判斷之。又知名公眾人
物容易經由大眾傳播媒體發表意見,其行為、品德、人格之
誠信操守,攸關社會風氣之導向,具有社會教育之影響力,
其言行舉止縱涉入私領域,
難謂與公益無關,當以最大容忍
,接受社會大眾之檢視及監督(最高法院107 年度
台上字第
315 號判決意旨
參照)。又按意見表達與陳述事實不同,意
見為主觀之價值判斷,無所謂真實
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
各種價值判斷均應容許,而受言論自由之保障,期能藉由言
論之自由市場機制,使真理愈辯愈明而達到去蕪存菁之效果
。
惟事實陳述本身涉及真實與否,雖其與意見表達在概念上
偶有流動,有時難期涇渭分明,然若意見係以某項事實為基
礎,或發言過程中夾論夾敘,將事實敘述與評論混為一談,
在評價言論自由與保障個人名譽權之考量上,仍應考慮事實
之真偽。倘行為人所述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侵害
他人名譽,行為人復未能證明其有相當理由足以確信其所陳
述事實為真實,而構成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之名譽者,仍應
負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745
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被告於108 年5 月11日,以帳號名稱「I-Hsu Chen」在臉書
社群網站「新竹爆料公社」,就系爭汽車之把手拆壞、玻璃
破損、鏽斑等問題發表系爭言論,此有臉書頁面截圖
在卷可
稽(本院卷第15-16 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
堪信真實。
惟查:
⒈證人即受雇於原告擔任烤漆工作之曾銀豐到院證稱:有參與
維修和交車的過程,總共交車1 次。修車過程中,被告有來
車廠觀看,有跟我反應過把手、大燈、保險桿之類的問題,
我們都有處理,被告說把手有傷痕,並沒有說把手有被拆壞
的情形,把手裂痕部分有賠1 千元給被告等語(本院卷第12
5-127頁)。
⒉證人即原告配合之玻璃廠老闆鍾齡峰到院證稱:我從事汽車
玻璃買賣維修施工20年,與原告公司配合8 年左右。系爭汽
車前擋玻璃裂痕我有看到過,但不是我處理的,我拿不到原
廠玻璃,原廠才拿得到,我只有負責貼隔熱紙,貼隔熱紙時
玻璃已經沒有問題。至於系爭汽車三角窗玻璃部分,也有裂
痕,我有做拋光處理,拋光後正常情形下就看不到刮痕了。
(提示卷第73、74、75頁照片)第73頁通常是自裂的,因為
完全沒有受傷的痕跡,包括熱脹冷縮、製造時之瑕疵都有可
能導致玻璃會自裂,當天我有特別注意,並沒有因為拆裝撞
擊的痕跡。第74、75頁刮傷有點黃黃的,研判是比較舊的傷
口,不是新傷口,至少要3 個月以上,若是新的刮痕,縫裡
面不會黃黃的。玻璃只有破1 片,沒有破3 片等語(本院卷
第129-132 頁)。
⒊證人即被告兄長陳冠彰到院證稱:系爭汽車經過二次交車,
第一次交車時(3 月份),鈑金密合度有瑕疵,即左後葉子
板、尾燈、保險桿有問題,燈也沒有裝好,所以被告不願意
交車,且把手因為拆裝導致破裂,把手部分被迫接受1 千元
賠償,不過現在把手還沒有實際維修,因為賠償金額不夠,
原廠把手要2 、3 千元,壞的部位是把手鍍鉻飾條,不影響
開門。烤漆的金油品牌不是杜邦,而是原告自行推薦的產品
,導致光澤度黑黑的。密合度的問題,原告沒有拒絕處理,
前大擋及三角窗之玻璃均無破裂。第二次交車時,卻發現前
擋風玻璃破裂,這是原告拆壞的,原告不願意賠償原廠玻璃
,說只能賠償副廠玻璃,不然費用一人一半。第二次還是有
些密合度的問題,被告之所以同意交車,是因為原告說要幫
我們再做處理,但我們怕系爭汽車又被拆壞掉,所以勉為其
難把車輛開走,不然再拆下去還是會壞。我之所以判斷玻璃
、把手是原告拆壞的,是因為事故當下前擋風玻璃是沒有裂
痕的,把手也沒有撞到這個位置,因為這次是全車烤漆,一
定會拆到把手和前擋玻璃,我在車廠上班,如何損壞的,一
看就知道,比如說要拆前擋風玻璃時,要拆二邊的膠條,再
裝回去的時候,如果沒有扣好,就會產生裂痕,把手是要用
一字起子去拆卸,把手中間有個縫,要分解才能拆下來做鈑
金、烤漆的動作,專業人員都知道這些事情,只是車廠要不
要負責而已等語(本院卷第133-138頁)。
⒋證人即原告廠長陳正能到院證稱:系爭汽車的維修是老闆接
單,我是中間才接手。修車過程中,被告有到廠看修車經過
,被告有反應問題,具體項目不清楚,因時間太久,但都有
幫他處理。印象中被告曾提過把手要鍍鉻,我有跟被告說烤
漆效果不好,會有掉漆之類的問題發生。被告有反應把手有
問題,但我們不敢確定是否為我們所造成的,從來經過溝通
,賠償1 千元給被告,被告也接受這個金額。系爭汽車到廠
的時候前擋風玻璃是沒有破的,之後我們有請玻璃人員處理
。(提示本院卷第15頁被告發文生鏽之處)後行李箱蓋邊緣
處黃黃的東西可能是黃油,什麼情形造成的我不清楚,本件
我沒有印象在交車之後再回來修理後行李箱蓋生鏽的情形等
語(本院卷第140-144 頁)。
⒌綜合上情以觀,系爭汽車在修復過程中及交車前、後,被告
確實有反映系爭汽車之把手拆壞、玻璃破損、鏽斑等問題,
再佐以其兄長任職台灣本田原廠之專業判斷,輔以被告在修
復過程中及交車前、後拍攝之照片以觀(本院卷第67-82 頁
),被告所為系爭言論,
顯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進而基
於其將系爭汽車交付原告修理之過程及心得而發表系爭言論
,並非憑空捏造。
揆諸前引最高法院見解,應屬言論自由應
予保障之範疇,不構成侵權行為。以原告為新竹地區之維修
、保養、烤漆市場上相當著名之廠商,其工作品質良窊,難
謂與公益無關,當以最大容忍,接受社會大眾之檢視及監督
。況原告之
法定代理人、員工亦迅即於「新竹爆料公社」發
文反擊,亦另有
第三人參與發表意見,正反意見兼俱,有發
文認為以如此費用原告能修成這樣算不錯了,也有發文表示
自己之前在原告處烤漆不理想(本院卷第94-95 頁),亦見
對於原告之社會評價並非當然貶損。
㈢、準此,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侵
權行為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0萬元及法定
遲延利息、登
報道歉、於「新竹爆料公社」刊登道歉啟事及判決書等,均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反訴部分
㈠、反訴原告主張兩造達成修繕共識內容⒈⒉⒊(詳上述),其
中第⒊點,並未經反訴被告承諾,此觀反訴原告所提訊息對
話截圖內容,反訴原告兄長問:「請問你們烤漆有可以烤珍
珠白嗎?我弟想順便全車換色。車頂不用烤。像凌志那種珍
珠白。」反訴被告則回以「珍珠白跟白色遠看說實在差異不
大。」反訴原告兄長回以:「是這樣沒錯,只是他想順便換
色。」反訴被告再回以「個人喜歡當然也是可以」(本院卷
第64頁)。自
上開對話以觀,雙方所談者乃烤漆顏色,而非
烤漆後之鏡面效果。再者,訴外第三人曾留言詢問反訴被告
「用那個品牌的金油呢?」反訴被告係稱「HS等級金油」「
漆料我們使用的是杜邦品牌。金油的話則是商業機密唷!」
亦證反訴被告沒有承諾珍珠白烤漆能呈現鏡面效果,亦沒有
承諾金油是使用杜邦品牌。
㈡、再者,兩造對於系爭汽車之維修項目及金額,有簽立「巨揚
汽車鈑金烤漆維修單」在卷
可參,若對照於原廠之估價單(
本院卷第32、63頁),兩者均未詳列使用之材料品項名稱、
修復方式、鈑金成效。觀之反訴原告已接受交車之事實,
堪
認在交車當時,鈑金成效及烤漆結果尚屬可以接受。縱算交
車後反訴原告認為鈑金密合度或烤漆品質有疑,乃保固問題
,非可請求返還依「巨揚汽車鈑金烤漆維修單」約定之全部
鈑金工資5 萬元、全部烤漆3 萬5 千元。
㈢、是以,反訴原告依侵權行為、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提起本
件反訴,請求反訴被告給付8 萬5 千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亦
屬無理由。
丁、本件本訴原告、反訴原告之訴均經駁回,其等所為假執行之
聲請即均
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戊、本件本訴與反訴之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
所提證據,經本院審酌後,於判決結果均不生影響,爰不一
一論述。
己、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麗芬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煜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