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75號
原 告 唐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士誠
被 告 劉賢志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鑑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
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
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5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6月12
日送達原告
送達代收人之地址,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
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