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620號
原 告 王世傑
訴訟
代理人 盧元琪
律師
被 告 奎邦精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錦建
上列
當事人間交付帳冊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5日
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提供如附表所示之帳簿文書,安置於被告,供原告及
原告所選任之律師、會計師共同以影印、抄錄等方式(如為
電磁紀錄,並得以複製檔案方式)查閱。
二、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伍拾伍萬元為被告供
擔保後
,得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㈠、
本件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㈡、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其
訴之聲明第1
項所請求被告提供、安置供原告查閱之文件,係自103年7月
31日起至被告提供之日止,如附表所示項目之資料(見卷第
9、15頁)。
嗣原告於108年9月5日言詞辯論期日時,將該等
文件資料,變更如附表所示(即資料之起算日延後自104年8
月1日起者,見卷第53頁),
核屬原告減縮其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依
上開法條規定,程序上應以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原告係被告公司之股東,並自民國106年4月11日起即開始擔
任被告之
監察人,依公司法第218條、第229條等之規定,負
有監督被告公司業務執行之義務,並享有得調查被告公司業
務及財務狀況,查核、抄錄或複製簿冊文件,並請求董事會
或經理人提出報告之權利,亦得代表被告公司委託律師、會
計師審核上開被告公司之文件等資料,
暨偕同所委託之律師
或會計師,查閱董事會所造具之各項表冊等權利。
詎料被告
公司卻一再規避、妨礙或拒絕原告檢查其上開帳冊等資料之
行為,雖前經原告委由律師代為發
存證信函,要求被告公司
及其法定代理人王錦建對其等依公司法所應盡之義務提出回
覆,其等卻一直置之不理,並仍始終規避、妨礙或拒絕原告
身為監察人所欲進行之檢查行為,致原告無法查核、抄錄或
複製被告公司之帳冊等資料,顯已妨礙原告對被告公司監察
權之行使及監督被告業務執行義務之履行。從而,
參酌商業
會計法第15條至第18條、第20條至第23條、第28條及第66條
第1項第1款,所規定被告公司所應製作及保有之帳簿、表冊
及財產文件之內容,及依商業會計法第38條,各項會計憑證
,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
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五年,另各項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
,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十年之規定,原
告自得依公司法第218條第1、2項及第229條之規定,訴請被
告提供如附表所示之帳簿文書,並置於被告公司處,以供原
告及原告所選任之律師、會計師共同以影印、抄錄等方式(
如為電磁紀錄,並得以複製檔案方式)查閱。
並聲明:如主
文第一項所示,及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等語。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其為被告公司之股東,並自106年4月間起擔任被告
之監察人,其欲依公司法第218條、第229條之規定,行使、
負擔股東、監察人之權利義務,以查核被告公司之簿(帳)
冊、財產文件資料,卻一再遭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所妨礙或
拒絕,雖前經原告委由律師代為發存證信函,要求被告公司
及其法定代理人配合原告之查核,其等卻一直置之不理,致
原告無法查核、抄錄或複製被告公司之帳冊等資料之情,已
據原告提出被告公司之變更登記表、郵局存證信函及送達被
告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回執影本各一份在卷
可憑,而被告
迄未
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以供
本院審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
堪認
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監察人應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並得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
財務狀況,查核、抄錄或複製簿冊文件,並得請求董事會或
經理人提出報告。監察人辦理前項事務,得代表公司委託律
師、會計師審核之;董事會所造具之各項表冊與監察人之報
告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十日前,備置於本公司,股東得隨
時查閱,並得偕同其所委託之律師或會計師查閱。公司法第
218條第1項、第2項、第229條已有規定。是公司法為健全股
份有限公司之治理機制,要求監察人「應監督公司業務之執
行」,故公司法第218條第1項所規定之事項,不僅為股份有
限公司監察人之義務,同時也是監察權限之賦予,此
觀諸90
年11月12日立法理由為求明確,增列監察人應監督公司業務
之執行即明。是監察人依公司法第218條第1項規定,對股份
有限公司具有業務、財務檢查權,並為輔佐監察權、業務、
財務檢查權之有效行使,監察人依同條第2項規定具有律師
、會計師之聘任代表權,且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依公司法
第219條之規定,亦享有偕同其所委託之律師或會計師,查
閱公司造具之各項表冊之權利。再按「監察人應監督公司業
務之執行,並得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簿冊文
件,並得請求董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公司法第二百十八
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則監察人依上開規定,監督公司業務之
執行,雖得請求董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
惟為查核簿冊文
件,而請求交付欲查核簿冊文件之對象,應由該簿冊之所有
人即公司提出,
而非經理人。」、「按公司法第二百十八條
第一項之規定,此為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對公司行使查閱財
產文件、帳簿、表冊之檢查業務權,為對公司之監督權行使
之一環,其行使之對象自係公司。」,亦有最高法院
台上字
第1003、1116號
裁判意旨
可參。是應負責提供、備置上開被
告公司之帳(簿)冊、財產文件等資料,以供原告查核者,
乃係被告公司。又公司法並未明文規定上開之財產文件、帳
簿、表冊之具體名稱,然解釋上應指與公司營業情形有關,
而為行使監察權所必要之文書。而按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
憑證(包含外來憑證、對外憑證、內部憑證)及記帳憑證(
包含收入傳票、支出傳票、轉帳傳票),商業應根據原始憑
證,編製記帳憑證,根據記帳憑證,登入會計帳簿;會計帳
簿分為普通序時帳簿、特種序時帳簿、總分類帳簿及明細分
類帳簿,商業必須設置之會計帳簿,為普通序時帳簿及總分
類帳簿;商業每屆決算應編製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現
金流量表及權益變動表等財務報表,各該報表應予必要之附
註,並視為財務報表之一部分,亦為商業會計法第15條至第
18條、第20條至第23條、第28條及第66條第1項第1款所分別
定有明文。又依商業會計法第38條之規定,各項會計憑證,
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
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五年。各項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應
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十年。
㈢、
經查,因附表㈠所示帳冊資料,為被告依上開公司法及商業
會計法之規定,所應製作、管領且應保存10年之帳簿、營業
報告書、財務報表及財產文件資料,附表㈡之帳冊資料,為
被告依上開公司法及商業會計法之規定,所應製作、管領且
應保存5年之會計憑證資料。從而,原告依公司法第218條第
1項、第2項、第229條之規定,為如主文第一項之請求,於
法
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㈣、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
定相當之
擔保金額准許之。
四、結論:
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
、第78條、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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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被告應提供原告查閱檢核之資料 │
├──────────────────────────────────────┤
│(一)、被告自104年8月1日起至提供之日止之帳冊資料 │
├──┬──────────────────┬────────────────┤
│編號│ 帳 冊 資 料 名 稱 │備 註│
├──┼──────────────────┼────────────────┤
│ 1 │各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屬應保存10年之帳簿、營業報告書、│
├──┼──────────────────┤財務報表及財產文件 │
│ 2 │資產負債表 │ │
├──┼──────────────────┤ │
│ 3 │損益表(含報表附註) │ │
├──┼──────────────────┤ │
│ 4 │股東權益變動表(含報表附註) │ │
├──┼──────────────────┤ │
│ 5 │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之議案及股東會議紀│ │
│ │錄 │ │
├──┼──────────────────┤ │
│ 6 │帳簿(含普通時序帳簿及總分類帳簿) │ │
├──┼──────────────────┤ │
│ 7 │營業報告書 │ │
├──┼──────────────────┤ │
│ 8 │財產目錄 │ │
├──┼──────────────────┤ │
│ 9 │所有往來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所示文件 │ │
├──┼──────────────────┤ │
│10│
期間往來銀行活期存款、綜合存款及支票│ │
│ │存庫存摺 │ │
├──┼──────────────────┤ │
│11│現金流量表 │ │
├──┴──────────────────┴────────────────┤
│(二)、被告自104年8月1日起至提供之日止之帳冊資料 │
├──┬──────────────────┬────────────────┤
│編號│ 帳 冊 資 料 名 稱 │備 註│
├──┼──────────────────┼────────────────┤
│ 1 │各類所得申報書 │屬應保存5年之會計憑證。 │
├──┼──────────────────┤ │
│ 2 │傳票、憑證及統一發票 │ │
├──┼──────────────────┤ │
│ 3 │境外公司設立帳冊與申報書 │ │
├──┼──────────────────┤ │
│ 4 │薪資清冊 │ │
├──┼──────────────────┤ │
│ 5 │年度結算申報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