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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6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52號 原   告 黃怡均即璉昇起重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林君鴻律師 被   告 百亦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維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 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 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4條分 別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如具 備本法所定之要件,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除專屬管 轄外,合意管轄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 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同此見解)。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依兩造簽訂之工程合約書,請求被告給 付工程款等新台幣(下同)1,879,191元及其遲延利息,而 因兩造簽立之工程合約書第31條約定,雙方因本合約涉訟時 ,同意以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情,有工 程合約書約影本1份在卷可稽,堪認兩造業已合意就本件工 程合約書所生之訴訟,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依前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爰由 本院依職權將本件移轉至有管轄權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