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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6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協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55號 原   告 東允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郁錦 被   告 鍾欣妤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5 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民國108年7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