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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65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657號 原   告 晟崴塑膠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雄 訴訟代理人 林易翰 被   告 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明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3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伍萬肆仟壹佰壹拾元,及自民國 108 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被告公司分別於民國(下同)107年7月13日、 107年8月23日,與原告簽訂兩筆採購單,單號依序為P000 00000、P00000000,含稅金額共計新臺幣754,110 元,原 告已於107年 9月3日、107年10月5日、107年11月2日依約 將採購單所示貨品全數出貨並交被告職員簽收,原告之給 付義務業已履行完畢,然屆期請款未獲支付,經催討亦未 獲置理,為此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等 語。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僅於支付命令異議時以書狀表示兩造債權債務 關係並單純。 三、法院判斷: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 條規定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採購單、客戶應收帳對帳 明細表、銷貨單、客戶簽收單、存證信函等件為證,被告 雖於支付命令異議時以書狀表示兩造間債權債務關係並非 單純,其經本院合法通知並未到庭陳述,亦未再以書狀 表示意見,自認原告主張屬實。 (三)按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 務,民法第 367條定有明文。從而,原告基於買賣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買賣價金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0 8年5月30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