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657號
原 告 晟崴塑膠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世雄
訴訟代理人 林易翰
被 告 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明棋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3日
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伍萬肆仟壹佰壹拾元,及自民國 108
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被告公司分別於民國(下同)107年7月13日、
107年8月23日,與原告簽訂兩筆採購單,單號依序為P000
00000、P00000000,含稅金額共計新臺幣754,110 元,原
告已於107年 9月3日、107年10月5日、107年11月2日依約
將採購單所示貨品全數出貨並交被告職員簽收,原告之給
付義務業已履行完畢,然屆期請款未獲支付,經催討亦未
獲置理,為此
爰依買賣之
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等
語。
(二)被告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僅於
支付命令異議時以書狀表示
兩造間
債權債務
關係並
非單純。
三、法院判斷:
(一)
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
條規定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合先敘明。
(二)查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採購單、客戶應收帳對帳
明細表、銷貨單、客戶簽收單、
存證信函等件為證,被告
雖於支付命令異議時以書狀表示兩造間債權債務關係並非
單純,
惟其經本院
合法通知並未到庭陳述,亦未再以書狀
表示意見,自
堪認原告主張屬實。
(三)按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
標的物之義
務,
民法第 367條定有明文。從而,原告基於買賣之
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買賣價金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即10
8年5月30日起算之法定
遲延利息,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
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佩玲